经额尔古纳市四大班子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对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物按建筑年份划分进行征收补偿。以2010年8月17日和2016年6
月2日的城区卫星影像图为准,对房屋进行测量,现场核对并确定建成年份。建成年份在2010年8月17日以前的建筑物,按征收补偿方案和额政字〔2011〕239号文件执行,建成年份在2010年8月17日—2016年6
月2日之间的建筑物,经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测算,无论用途均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货币补偿:
一、49厘米墙体砖木结构
(一)120平方米以内 800元/平方米
(二)120平方米(含)以上(全部面积)
600元/平方米
二、37厘米墙体砖木结构
(一)120平方米以内
550元/平方米
(二)120平方米(含)以上(全部面积) 350元/平方米
三、彩钢结构330元/平方米
四、其他结构比照前几项标准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
额尔古纳市人民政府
2017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