额尔古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额市监执处〔2019〕12号
当事人:额尔古纳市室韦杨乐风味菜馆,经营者:李肖 ,性别:女,年龄:30岁,民族:汉族,现住址:额尔古纳市室韦俄罗斯民族乡室韦街北027号,身份证号:1521061990040214 ,联系电话:180470319。
经额尔古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交办网上留言“使用野生保护动物是否合法”一事,我局进一步进行检查,额尔古纳市室韦杨乐风味菜馆,经营者:李肖,注册日期:2010年07月16日,经营范围:中餐;冷热饮;服务*。当事人为招揽生意在餐厅内制作3张宣传画,宣传画内菜品有爆炒鹿肉、香爆犴肉、爆炒狼肉、狍子肉、红烧大雁、香溜野鸽子、烤野猪肉等。
经调查:经询问当事人宣传画于2019年7月10日找人花费600元做的,宣传画上的菜品只经营养殖鹿肉和狍子肉,是在拉布大林明义商店购进的,其余菜品没有销售,只是为了招揽生意,吸引客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额尔古纳市人民政府网站留言交办函一份,证明了案件来源。
2、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一份、证明了经营资格。
3、当事人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证明了经营资格。
4、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身份情况。
5、对当事人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
6、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记录了当事人承认发布虚假广告的事实。
7、虚假宣传宣传画照片打印件2张,记录了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事实。
本局于2019年9月17日向额尔古纳市室韦杨乐风味菜馆送达了,额市监执听告字〔2019〕1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被处罚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
通过对上述违法事实和证据的分析,可以认定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和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的规定,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违法行为。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第八条“一般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几种处罚种类中,选择较为合理的处罚种类,在法定罚款幅度内,按照最高限值与最低限值的中间值或中间幅度确定罚款数额。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从轻或者从重处罚情节的,视为情节一般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当事人既有从轻处罚情节,又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综合考量决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第十三条“本规则所称的一般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罚款幅度分别按照下列方式计算:[D+(G-D)×30%]以上,[D+(G-D)×70%]以下,以上、以下包含本数;G为法定最高处罚金额,D法定最低处罚金额,没有最低处罚金额时,D值为零。”的规定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如下:
一、罚款贰仟元整。
你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额尔古纳市支行缴纳罚款(账号:0607036129021961577)。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当事人拒不执行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额尔古纳市人民政府或者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额尔古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 1 式两份, 1 分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