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7010500-20194557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 |
发文日期: | 2019-09-02 | 文 号: | |
关键词: | 主题分类: | 环境执法检查 |
恩和老渔村饭店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004
额尔古纳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额 环罚字【2019】004号
额尔古纳市恩和老渔村饭店:
社会信用代码: 92150784MA0Q2FP52G
地址: 额尔古纳市恩和七卡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吴典姬
我局于 2019 年 7 月 30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额尔古纳市恩和七卡建设的“额尔古纳市恩和老渔村饭店”,未依法备案环评文件,于2018年7月正式营业。以上事实有 额尔古纳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的规定。
我局于 2019 年 8 月 23 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额环罚告字〔2019〕00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款 的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我局拟对你单位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责令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 。
2.罚款(大写) 贰仟元整。 。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额尔古纳支行 户名: 额尔古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管理股
账号: 0607036129021961577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额尔古纳市人民政府或者呼伦贝尔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额尔古纳市环境保护局(印章)
2019年8月30日